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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周刊] 租赁到期拒搬离 法官释法主动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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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08: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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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耐心释法析理,收效显著
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对租赁市国资中心三间临街门面房到期后拒不搬离的两案被执行人洪某、张某某通过法律震慑并悉心释法,促成两人主动将所承租的三间门面房腾空,洪某还将另一间尚未进入法律程序的临时门面房一并腾空。两起看似剑拔弩张的强制腾房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巧妙化解下,最终以和谐执行而结案。

租赁到期商家拒搬
国资中心无奈起诉
2011年11月,张某某与市国资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中心位于东坝片区某临街门面房用于经营,约定租期两年。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经催告,张某某拒绝搬离。市国资中心无奈将张某某告上法庭。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在今年3月15日依法判决张某某于15日内搬离所租赁房屋。然而张某某却四处躲藏,拒绝领取判决书。

2013年11月,洪某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市国资中心租赁东坝片区两间临街门面房,从事服装生意,租赁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11月,因某机关办公楼化粪池施工涉及洪某所租赁的房屋,致洪某不能正常营业。该机关、市国资中心、洪某三方协商,洪某搬离该租赁房,由该机关提供附近临时门面一间,交予洪某继续经营,市国资中心延长洪某租期一个月,并免收一个半月的租金。同年12月6日,洪某将商品及主要物品搬至临时门面房继续经营。2015年1月31日,延长的租赁期限届满,市国资中心欲收回租赁房时,却发现房门被洪某反锁,协商未果后,市国资中心将洪某告上法庭。今年5月,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于15日内搬离。洪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同年8月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约谈租房者
强制执行促搬离
今年10月26日,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市国资中心申请法院对洪某租赁房屋强制搬离,对张某某租赁房屋先予执行强制搬离。

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祝继军亲自主办,他分别电话约谈了两名被执行人,告知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对被执行人洪某提到的过渡期的房租补偿以及货物损失问题等疑虑,祝继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地进行释法析理;对洪某关心的房租补偿费用,祝继军告知其可以组织双方协调,对货物损失问题,则建议其另走法律途径解决。通过长达半个小时的电话沟通、悉心释法,使被执行人张某某、洪某豁然开朗,打消了抵触执行的念头,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10月31日,被执行人洪某主动陪同执行法官及申请人到达租赁房现场,打开两间门面房的门锁及尚未进入法律程序的临时门面房,搬离了所有物件及杂物,将三间房屋钥匙交付于市国资中心相关负责人手中。

11月2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执行法官见证下,自行腾空房屋,将租赁的门面房钥匙交付于市国资中心相关负责人手中。11月7日,祝继军组织市国资中心相关负责人及洪某到法院,通过协调,达成执行和解,市国资中心同意一次性支付洪某5000元房租补偿费,对货物损失洪某另案起诉。两案顺利执结。
胡兴聪 广元晚报记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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